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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满坪忠孝宾馆、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3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县满坪忠孝宾馆,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满坪镇满坪村。
法定代表人:白忠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明(白忠孝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民,男,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员工。
原审被告: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红,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省民和永录民俗博物,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满坪镇大庄村村。
法定代表人:白忠孝,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明(白忠孝之弟)。
原审被告:白永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明(白永录之子)。
上诉人民和县满坪忠孝宾馆(以下简称忠孝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及原审被告青海省民和永录民俗博物馆、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永录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25日上诉人忠孝宾馆为与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之间更好的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忠孝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和县满坪忠孝宾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民和县满坪忠孝宾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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