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明,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芯枚,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国,男,回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薇,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元,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勇,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薇,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元,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青林,男,回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正明、马建国、王成勇因与被上诉人马青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正明、马建国、王成勇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正明、马建国、王成勇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正明、马建国、王成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刘正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00元,减半收取227900元,由上诉人刘正明负担;马建国、王成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00元,减半收取76900元,由马建国、王成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尹菲菲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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