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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8-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锦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与崇业路**字东北角渭南国际会议中心综合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赵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创兴非融资性担保(北京)有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泽路**号院**号楼**层商业内**内5。
法定代表人:赵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玉民,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通力建设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通力大厦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忠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东风街中段市东风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公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玲,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贤路北段市三贤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玲,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扶创兴非融资性担保(北京)有限公司、贺玉民、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交通运输局、渭南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248元,减半收取309124元,由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尹菲菲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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