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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5-1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倩,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路**号**号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北京星探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路**号**层**室/div>
法定代表人:张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征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京市海淀区**洼路**号**楼**号div>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沈利红,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河**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泽,北京星探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探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征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沈利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五矿信托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五矿信托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683.46元,减半收取31334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340.81元,减半收取313170.4元,均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万里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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