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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栋。
法定代表人:李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道**号金融中心**号楼**-**门**室2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瑶,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玲志,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瑶、程玲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
经审查,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9453.1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3月26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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