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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弘,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3月26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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