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舜耕天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9层B903。
法定代表人:王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单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岚,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昌政,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岚,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舜耕天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资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天禾资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杨婷,升达集团公司及江昌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何均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禾资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天禾资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明确约定升达集团公司对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的5027.33万股股份进行差额补足,但一审判决认定升达集团公司差额补足义务的范围不包括优先级投资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份额,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条件是案涉股份减持存在差额损失,而非减持完毕全部股份。且案涉股份未全部减持完毕系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政策因素等影响所致。在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认可减持条件已成就、两个资产管理计划已在逐步减持且仅剩余很少一部分股份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径自以差额补足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天禾资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辩称,(一)《差额补足协议》只在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和各劣后级投资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一审判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认定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的差额补足义务范围不包括优先级投资人认购的份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禾资管公司依据《差额补足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而非依据资管合同提起仲裁,资管合同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案涉劣后级份额所对应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减持完毕,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固定后,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才成就。证监会减持新规未导致案涉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股份减持周期延长属于普通商业风险,天禾资管公司对此应当有充分认知。
天禾资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升达集团公司向天禾资管公司支付差额补足金202188258.03元,并赔偿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江昌政对升达集团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诺安2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一)北京正华宝意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诺安2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6年,正华公司、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NAZGYWCD162002的《诺安2号资管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正华公司;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指定的、指定管理人聘请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3)补仓义务人:天禾资管公司。(4)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如期限届满时仍有非现金资产因流通受限等原因不能变现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至全部资产变现完成之日止。(5)合同生效:自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6)投资范围: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简称:升达林业,002259),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理财、银行存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7)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一般级金额2000万元。(8)分级概述: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计划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即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全部清算后资产支付完优先级应分配资产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正华公司和诺安公司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2016年5月6日,正华公司向诺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万元,转账摘要为“宝意控股升达林业增发投资款”。
3.2018年5月7日,正华公司、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诺安2号资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正华公司;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诺安2号资管合同》合同期限的变更:鉴于各方于2016年5月签署了编号为NAZGYWCD162002的《诺安2号资管合同》,根据原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于2016年5月9日发起设立了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各方协商一致,拟就原合同中的合同期限进行补充,约定:各方同意,自本计划终止之日2017年11月9日(含)至2018年2月9日(不含)期间,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的投资建议进行委托资产的变现。自2018年2月9日(含)起,如本计划仍有非现金资产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选择时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变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正华公司、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
(二)陕西金控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诺安2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6年5月6日,金控公司、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了《诺安2号资管合同》(编号为NAZGYWCD162002),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金控公司;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指定的、指定管理人聘请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3)补仓义务人:天禾资管公司。(4)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如期限届满时仍有非现金资产因流通受限等原因不能变现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至全部资产变现完成之日止。(5)合同生效:自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6)投资范围: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简称:升达林业,002259),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理财、银行存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7)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一般级金额1200万元。(8)分级概述: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计划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即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全部清算后资产支付完优先级应分配资产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金控公司、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2016年5月6日,金控公司向诺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200万元,转账摘要为“定增款•备注:诺安资管舜耕天禾”。
3.2018年5月7日,金控公司、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诺安2号资管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金控公司;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诺安2号资管合同》合同期限的变更:鉴于各方于2016年5月签署了编号为NAZGYWCD162002的《诺安2号资管合同》,根据原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于2016年5月9日发起设立了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各方协商一致,拟就原合同中的合同期限进行补充,约定:各方同意,自本计划终止之日2017年11月9日(含)至2018年2月9日(不含)期间,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的投资建议进行委托资产的变现。自2018年2月9日(含)起,如本计划仍有非现金资产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选择时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变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金控公司、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
(三)吕清明《诺安2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6年5月6日,吕清明、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了《诺安2号资管合同》(编号为NAZGYWCD162002),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吕清明;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指定的、指定管理人聘请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3)补仓义务人:天禾资管公司。(4)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如期限届满时仍有非现金资产因流通受限等原因不能变现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至全部资产变现完成之日止。(5)合同生效:自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6)投资范围: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简称:升达林业,002259),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理财、银行存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7)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一般级金额2400万元。(8)分级概述: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计划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即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全部清算后资产支付完优先级应分配资产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吕清明在该合同尾部签字捺印,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2016年5月6日,吕清明向诺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400万元,附加信息为“吕清明升达林业定增投资款”。
3.2018年1月9日,任志莲向诺安公司提交了《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继承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吕清明于2017年5月10日死亡,任志莲作为吕清明的合法继承人,现申请于继承日2017年5月10日起继承吕清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级份额2400万份。并承担上述份额委托人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诺安公司向任志莲出具《回执》,主要内容为:本资产管理人已于2018年1月9日收到您出具的份额继承申请书,已知悉您于2017年5月10日起继承吕清明持有的一般级份额2400万份,并承担上述份额委托人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事宜,并同意自2017年5月10日起向您分配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4.2018年5月7日,任志莲、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诺安2号资管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任志莲;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诺安2号资管合同》合同期限的变更:鉴于各方于2016年5月签署了编号为NAZGYWCD162002的《诺安2号资管合同》,根据原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于2016年5月9日发起设立了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各方协商一致,拟就原合同中的合同期限进行补充,约定:各方同意,自本计划终止之日2017年11月9日(含)至2018年2月9日(不含)期间,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的投资建议进行委托资产的变现。自2018年2月9日(含)起,如本计划仍有非现金资产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选择时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变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任志莲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捺印,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
(四)赵强《诺安2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6年5月6日,赵强、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了《诺安2号资管合同》(编号为NAZGYWCD162002),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赵强;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指定的、指定管理人聘请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3)补仓义务人:天禾资管公司。(4)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如期限届满时仍有非现金资产因流通受限等原因不能变现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至全部资产变现完成之日止。(5)合同生效:自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6)投资范围: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简称:升达林业,002259),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理财、银行存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7)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一般级金额2000万元。(8)分级概述: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计划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即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全部清算后资产支付完优先级应分配资产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赵强在该合同尾部签字捺印,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2016年5月6日,赵强向诺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万元。
3.2018年5月7日,赵强、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诺安2号资管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赵强;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诺安2号资管合同》合同期限的变更:鉴于各方于2016年5月签署了编号为NAZGYWCD162002的《诺安2号资管合同》,根据原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于2016年5月9日发起设立了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各方协商一致,拟就原合同中的合同期限进行补充,约定:各方同意,自本计划终止之日2017年11月9日(含)至2018年2月9日(不含)期间,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的投资建议进行委托资产的变现。自2018年2月9日(含)起,如本计划仍有非现金资产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选择时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变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赵强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捺印,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
(五)周传升《诺安2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6年5月6日,周传升、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了《诺安2号资管合同》(编号为NAZGYWCD162002),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周传升;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指定的、指定管理人聘请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3)补仓义务人:天禾资管公司。(4)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如期限届满时仍有非现金资产因流通受限等原因不能变现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至全部资产变现完成之日止。(5)合同生效:自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6)投资范围: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简称:升达林业,002259),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理财、银行存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7)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一般级金额600万元。(8)分级概述: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计划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即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全部清算后资产支付完优先级应分配资产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周传升在该合同尾部签字捺印,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2016年5月6日,周传升向诺安公司通过银行分两次转账支付600万元,交易备注为:“周传升•升达林业”。
3.2018年5月7日,周传升、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诺安2号资管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周传升;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诺安2号资管合同》合同期限的变更:鉴于各方于2016年5月签署了编号为NAZGYWCD162002的《诺安2号资管合同》,根据原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于2016年5月9日发起设立了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各方协商一致,拟就原合同中的合同期限进行补充,约定:各方同意,自本计划终止之日2017年11月9日(含)至2018年2月9日(不含)期间,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的投资建议进行委托资产的变现。自2018年2月9日(含)起,如本计划仍有非现金资产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选择时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变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周传升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捺印,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
(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诺安2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工商银行、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了《诺安2号资管合同》(编号为NAZGYWCD162002),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工商银行;资产管理人:诺安公司;资产托管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2)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指定的、指定管理人聘请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3)补仓义务人:天禾资管公司。(4)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如期限届满时仍有非现金资产因流通受限等原因不能变现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至全部资产变现完成之日止;(5)合同生效:自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6)投资范围: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简称:升达林业,002259),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理财、银行存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7)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优先级金额1.5亿元。(8)分级概述: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计划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即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全部清算后资产支付完优先级应分配资产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工商银行、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9日作出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验资报告》,其上主要载明:(1)截至2016年5月9日15:40止,设立初始销售期间有效认购参与款项总额为2.32亿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5月9日15:40前全部划入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立的托管账户。(2)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共计2.32亿元。按照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额面值1元计算,共募集2.32亿份计划份额,有效认购户为六户,其中机构投资者三户,个人投资者三户。
3.诺安公司留存的《认购人信息资料表》显示:工商银行认购金额为1.5亿元,认购份额类型为优先级;金控公司认购金额为1200万元,认购份额类型为劣后级;正华公司认购金额为2000万元,认购份额类型为劣后级;吕清明认购金额为2400万元,认购份额类型为劣后级;赵强认购金额为2000万元,认购份额类型为劣后级;周传升认购金额为600万元,认购份额类型为劣后级,以上金额总计2.32亿元。
(七)2016年5月,天禾资管公司与诺安公司签订《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舜耕天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关于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之投资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协议》),主要约定:(1)合同的当事人。管理人为:诺安公司,投资顾问为:天禾资管公司。(2)诺安公司拟根据《诺安2号资管合同》设立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并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的意愿,聘请天禾资管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天禾资管公司同意接受诺安公司的聘请。(3)除本协议2.4条另有约定以外,天禾资管公司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期限,与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相同。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后,经委托人、托管人及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延长的,投资顾问任期自动延长至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投资顾问任期亦随之提前终止。(4)天禾资管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承诺按照《诺安2号资管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向诺安公司发出投资建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天禾资管公司承认《诺安2号资管合同》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天禾资管公司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诺安公司与天禾资管公司在该合同的尾部加盖印章。
(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显示,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日期为2016年5月9日。
(九)2016年6月7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载明:诺安公司获配股份数量为29565092股。
(十)截止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前,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尚未减持完毕。
二、《东证融汇融盛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东证7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一)上海质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质勋投资中心)《东证7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3月28日,质勋投资中心、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共同签订了《东证7号资管合同》(编号为D2RH-RS7-003),其中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质勋投资中心;管理人:东证公司;托管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2)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18个月,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满18个月后的对应月对应日止(遇节假日顺延),本集合计划运作满12个月后,经委托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可展期。(3)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完全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4)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5)份额结构:本集合计划份额包括优先级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年化预期收益率为7.1%。(6)分级安排: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除收益分配、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的计划清算财产分配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每份次级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优先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和次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单独进行计算。(7)预警线与止损线:本计划的预警线为0.92元/份,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0.92元预警线时,次级委托人有义务于T+2日向集合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的数额为追加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0.92元。本计划的止损线为0.88元/份,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0.88元止损线时,次级委托人必须在T+1日11:30之前向集合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的数额为追加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0.92元。若股票处置后无法弥补优先级实际损失,次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及依据本合同应获分配收益的100%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享有,次级份额单位净值归零,且次级份额持有人与优先份额持有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后触及止损线,但次级委托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追加资金,集合计划投资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解禁,则次级委托人需按计划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罚息。触及止损线后五个工作日内,次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及依据本合同应获分配收益的100%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享有,次级份额单位净值归零。若投资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解禁,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连续地不可逆转的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直至集合计划全部变现。(8)计划的展期。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进行展期公告后,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明确意见。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本集合计划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意见答复不同意展期且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且未有意见答复或答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展期。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9)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在七天内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10)合同变更: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管理人必须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20个工作日或最近一个开放期(如有)内,按照管理人公告内容的安排,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意见答复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和意见答复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质勋投资中心、东证公司、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东证7号资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3月28日,东证公司、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共同签订了《东证7号资管合同》(编号为D2RH-RS7-002),除了合同的当事人的约定为“委托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管理人:东证公司;托管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之外,合同的其余内容与质勋投资中心、东证公司、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共同签订的《东证7号资管合同》一致。东证公司、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在该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三)2016年4月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中基协备案函(2016)364号《备案确认函》,载明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对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备案。
(四)2016年5月9日,东证公司在东北证券网站上公布了《东证融汇融盛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其附件载明:将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封闭期修改为设置参与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参与本计划。
(五)2016年5月11日,东证公司在东北证券网站上公布了《东证融汇融盛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的公告》,其附件载明:东证公司收到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委托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回函,因此,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于2016年5月11日。
(六)2016年5月11日,上海匠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匠呈投资中心)、东证公司、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共同签订《东证7号资管合同》(合同编号DZRH-RS7-001),除了合同的当事人的约定为“委托人:匠呈投资中心;管理人:东证公司;托管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之外,合同的其余内容与质勋投资中心、东证公司、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共同签订的《东证7号资管合同》一致。
(七)东证公司留存的基金信息表显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分别于2016年3月30日、2016年5月12日认购、申购了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7000万元、1200.1万元;质勋投资中心于2016年3月31日认购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3500万元;匠呈投资中心于2016年5月12日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6000万元。2016年5月11日,匠呈投资中心向东证公司转账6000万元。
(八)匠呈投资中心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6000万元资金的部分来源为:
1.2016年4月29日,天禾资管公司分五次共计向匠呈投资中心转款500万元,转款用途注明为:“升达林业定增投资款”。
2.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6日,深圳重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鑫公司)分四次共计向匠呈投资中心转款3000万元,转款附言为:“升达林业•投资款”“认缴款”。
3.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5日,杨树棋分两次共计向匠呈投资中心转款1500万元。
4.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5日,李建秋分两次共计向匠呈投资中心转款500万元,给收款人留言为:“李建秋付升达林业定增投资款”。
(九)2016年6月7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载明:东证公司获配股份数量为35770000股。
(十)截止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前,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尚未减持完毕。
三、天禾资管公司获得授权情况
(一)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授权情况
1.2016年5月11日,正华公司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为:经天禾资管公司居间经纪,我(公司)同意参加升达林业公司的定向增发(证券代码002259),在我(公司)参与本次升达林业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基于公司的良好发展前景,提出愿意向我(公司)保证本次投资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同时我(公司)同意在投资收益率较高时,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有优先回购的权利。现授权天禾资管公司代表我(公司)与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签署有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的相关文件。天禾资管公司代表我(公司)与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签署的有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文件,其中如有对我(公司)的约束和义务,我(公司)承认其完全的约束力,同时相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文件中对我公司所做的保证,可以由我公司直接享受,也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情况,委托天禾资管公司行使权利,并通过产品层面享受。
2.2016年5月,赵强、周传升、吕清明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与正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一致。
3.2016年5月12日,金控公司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与正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一致。
(二)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授权情况
1.2016年5月10日,李建秋、重鑫公司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与正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一致。
2.2016年,杨树棋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与正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一致。
四、《差额补足协议》签订情况
2016年5月16日,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与天禾资管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鉴于天禾资管公司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于2016年5月10日参与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以下简称本次认购股份),认购金额合计为35141万元,实际认购股份数为5027.33万股。升达集团公司同意对天禾资管公司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认购的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全部出售时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率不足年化10%的部分进行补足。第一条:各方权利与义务。1.1升达集团公司应在天禾资管公司减持完后,根据天禾资管公司减持金额进行差额补足,具体补足金额=(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股票减持价格)×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天禾资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金额×10%……1.4江昌政同意对协议内升达集团公司之全部承诺和保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天禾资管公司有权要求江昌政在升达集团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时承担升达集团公司的全部义务。
五、升达林业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之间的关系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载明:截止2016年4月29日,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所涉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前,升达集团公司持有升达林业公司28.67%的股份,系升达林业公司占股比例第一的股东,江昌政持有升达林业公司3.46%的股份,系升达林业公司占股比例第二的股东;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所涉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后,升达集团公司持有升达林业公司24.52%的股份,系升达林业公司占股比例第一的股东,江昌政持有升达林业公司3.81%的股份,系升达林业公司占股比例第四的股东。在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所涉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时,江昌政系升达林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一、天禾资管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二、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是否有效;三、升达集团公司支付差额补足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四、升达集团公司支付差额补足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江昌政是否应就升达集团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天禾资管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本案中,天禾资管公司主张其系基于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的委托签订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故其有权代表前述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提起本案诉讼。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则主张天禾资管公司不是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人,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实施和履行过程中,天禾资管公司系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同时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且天禾资管公司也实际以自己的名义,同时代表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等实际投资人与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从《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内容来看,天禾资管公司有权代表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等实际投资人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合同权利。同时根据《授权(委托)书》中关于“……授权天禾资管公司代表我(公司)与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签署有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的相关文件……同时相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文件中对我公司所做的保证,可以由我公司直接享受,也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情况,委托天禾资管公司行使权利,并通过产品层面享受”内容来看,该授权委托不仅授权天禾资管公司代表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签订《差额补足协议》,而且也对天禾资管公司行使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权利作出了概括性授权,其中也包括了授权天禾资管公司以公司名义代表劣后级投资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故天禾资管公司有权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代表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等劣后级投资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权利。天禾资管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所持天禾资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案涉《差额补足协议》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规定,应属无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涉升达林业公司非定向股票增发时,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分别系升达林业公司占股比例第一、第二的股东,且江昌政还是升达林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发行人升达林业公司的利益相关方。案涉《差额补足协议》关于“升达集团公司同意对天禾资管公司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认购的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全部出售时,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率不足年化10%的部分进行补足”的约定系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发行人升达林业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对参与认购的劣后级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作出了保本保收益的补偿安排,的确违反了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关于“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应作为否定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效力的依据。本案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增发新股募集资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作为升达林业公司的大股东,向定向增发的劣后级投资人承诺保底收益,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差额补足协议》中约定的补足义务主体系升达林业公司的股东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而非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本身,此种补足安排并不损害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本身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合法有效。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所持《差额补足协议》无效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天禾资管公司有权基于该《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补足义务和连带责任。
三、关于升达集团公司支付差额补足的具体范围的问题
天禾资管公司主张升达集团公司支付差额补足的范围包括了保证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投资人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天禾资管公司、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等劣后级投资人的投资及收益。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则主张升达集团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范围仅限于保证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天禾资管公司与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而天禾资管公司系基于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的授权,代表劣后级投资人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案涉《差额补足协议》应当在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和诸劣后级投资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本案中,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投资人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并未授权天禾资管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投资人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既不是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的合同主体,也不享有相应的合同利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升达集团公司仅应就天禾资管公司、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等劣后级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其次,案涉《差额补足协议》关于“天禾资管公司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于2016年5月10日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以下简称本次认购股份)”的约定已经对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作出了明确界定,结合《差额补足协议》关于“升达集团公司应在天禾资管公司减持完后,根据天禾资管公司减持金额进行差额补足,具体补足金额=(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股票减持价格)×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天禾资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金额×10%……”的约定来看,升达集团公司具体补足金额的计算公式系以“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为基数,升达集团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显然仅限于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所购买的劣后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天禾资管公司主张升达集团公司应就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投资人工商银行及浦发银行长春分行的投资及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升达集团公司支付差额补足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江昌政是否应就升达集团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根据《差额补足协议》关于“升达集团公司应在天禾资管公司减持完后,根据天禾资管公司减持金额进行差额补足,具体补足金额=(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股票减持价格)×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天禾资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金额×10%……”的约定,可以看出,天禾资管公司将其持有的劣后级份额所对应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减持完毕,两个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固定后,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才成就。本案中,天禾资管公司并未将所涉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减持完毕,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并未最终固定,因此,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天禾资管公司此时请求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不成就,故江昌政就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所提供的保证责任的履行条件亦不成就。天禾资管公司请求江昌政就升达集团公司应付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天禾资管公司可在将案涉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全部减持完毕,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的实际损失最终固定后,再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天禾资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596元,由天禾资管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截止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前,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已减持完毕;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尚未减持完毕,还持有14306232股。
2.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工商银行分别与诺安公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诺安2号资管合同》的合同编号为NAZGYWZD162002,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为“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生效”。
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载明:截止2016年4月29日,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所涉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前,江昌政持有升达林业公司4.46%的股份,系升达林业公司占股比例第二的股东。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是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是否成就;二是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
一、关于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天禾资管公司及其指定主体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通过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认购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及天禾资管公司三方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升达集团公司同意对天禾资管公司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匠呈投资中心、正华公司、金控公司、吕清明、赵强、周传升)认购的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全部出售时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率不足年化10%的部分进行补足;升达集团公司应在天禾资管公司减持完后,根据天禾资管公司减持金额进行差额补足,具体补足金额=(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股票减持价格)×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天禾资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金额×10%。前述协议中关于“股份全部出售时”“减持完后”以及具体补足金额计算公式中“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的约定,表明天禾资管公司要求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系天禾资管公司及其指定主体将所持有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减持完毕,案涉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固定之后。天禾资管公司在二审中自认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所认购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仍有部分未减持完毕,故一审法院认定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天禾资管公司可在将股份全部减持完毕,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最终固定后,再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的问题
鉴于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其差额补足的范围是否包括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项下优先级投资人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的投资本金及收益的问题,不再评判。该问题由当事人待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时一并解决。
综上所述,天禾资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596元,由舜耕天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婧
书记员谌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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