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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31号。
法定代表人:郑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贞芬,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宗,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光,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谈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1年4月25日,大谈村委会与东胜公司所订立的《石家庄桥西区大谈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第一条第4项虽约定案涉改造项目的回迁户数不高于1200户,但因本案改造项目不仅涉及东胜公司与大谈村委会的合作开发部分,即商业拆迁部分,还涉及地方政府因裕华路西延拆迁的324户,即政府拆迁部分,本案合作开发协议是仅包括商业拆迁部分,还是涵盖政府拆迁部分,并未明确约定。对此,大谈村委会认为上述两部分共拆迁1165户,而东胜公司则认为除上述商业拆迁1165户外,政府拆迁的324户与此无关,但二审中双方均未对此予以举证,原审亦未对合作协议涵盖的拆迁户数及实际拆迁补偿事实予以查明。因合作开发协议所涉户数、补偿标准及实际数额等,是认定东胜公司超出补偿限额、返还优惠政策补贴金额及延迟交房补偿的计算基数和根据,属于本案应予查明的基本事实,故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1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春
审判员 王友祥
审判员 汪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楠楠
书记员李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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