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钦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泰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泰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泰史,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汉军,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缴纳上诉费,又于2019年3月11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智锋
书记员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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