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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号国际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庄恭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建和中心**楼楼。
负责人:林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庄恭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一审被告:周楚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一审被告庄恭钦、周楚贞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于2019年4月9日向其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经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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