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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大泽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大泽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耿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耿华,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益,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军,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上诉人武汉市大泽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徐耿华、付益、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大泽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以自愿放弃全部上诉请求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大泽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大泽兴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6.23元,减半收取7668.12元,由上诉人武汉市大泽兴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晓海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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