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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都置业有限公司、吉安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3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吉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仁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明,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伟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庐陵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解芳云,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经文,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辉,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上诉人江西吉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都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安县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都置业公司以与吉安县政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都置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吉安县政府书面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西吉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9052元,减半收取759526元,由江西吉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052元,减半收取759526元,由江西吉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春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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