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均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龙,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八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双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八达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天门双赢公司支付浙江八达集团工程款111292024.42元;2.天门双赢公司支付浙江八达集团逾期付款违约金39783069.5元;3.浙江八达集团对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一)质量保修期截止时间应为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而非浙江八达集团起诉之日。一审判决认定浙江八达集团起诉之日作为质量保修期截止之日,属对该时间节点认定错误,导致判决天门双赢公司应返还质量保修金比例不当。案涉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质量保修期已超过两年,应按90%比例返还。幕墙工程保修期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已满三年,质量保修金应全额返还。因此,天门双赢公司应返还质量保修金为19715628.92元(264316774元×5%×90%+162256343元×5%×90%+10396773元×5%)。(二)案涉《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最高限额约定,300万元限额是对工期延误损失的限额,而非对应承担的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的限额。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程结算款逾期违约金均按限额300万元确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计取。(三)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应付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应当以工程竣工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1日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天门双赢公司应于2016年6月10日前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因此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自2016年6月11日起算。浙江八达集团于2016年11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天门双赢公司应支付给浙江八达集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783069.5元系逾期付款的法定孳息,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浙江八达集团的上诉请求。
天门双赢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浙江八达集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门双赢公司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款11342.489万元;2.天门双赢公司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24.022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日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要求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浙江八达集团在天门双赢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天门双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浙江八达集团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天门双赢公司开发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2010年9月15日,天门双赢公司向浙江八达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2010年9月16日,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签订一份《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门双赢公司将位于湖北省天门市接官路与钟惺大道交叉口的天门世贸中心工程发包给浙江八达集团施工承建。工程建筑总面积约190000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约37000平方米,地上面积约153000平方米,工程地下室为二层(局部一层),地上部分由一幢30层、三幢28层塔楼及五层(局部四层)商业裙房组成。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工程施工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机电安装等所有施工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80天,开工日期以正式签复的开工令日期起计,竣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往后顺延具备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的次日。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争创省“楚天杯”。合同价款为(暂定)4亿元人民币整,合同价款最终以竣工结算价为准。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办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另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计划开工前七天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复。如逾期,则视为确认。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总进度计划执行。2.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①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以上的;②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待特殊事件需要工程临时停工的(如重要会议、活动等);③不可抗力;④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他情况;⑤由发包人签证同意的其他原因的工期顺延。所有工程顺延均需发包方代表书面签证同意后方可作为顺延的依据。……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1.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计价依据为《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等湖北省配套定额及配套资料、补充定额和《鄂建[2005]111号》《鄂建文[2006]172号》《鄂建文[2007]302号》等政策性文件。B.土建、装饰工程结算方式为综合费率按9.69%计取。合同总造价由直接费的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施工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为3.41%、总包管理配合费组成;综合费率是指施工管理费、规费、利润共三项的费率之和;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价格调整。C.安装工程结算方式:综合费率按8.59%计取。合同总造价由直接费的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施工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为3.41%组成;综合费率是指施工管理费、规费、利润共三项的费率之和;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价格调整。D.人工费调整:在湖北省03版定额人工单价的基础上按相应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并计入直接费。E.工程量的计算依据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签证单等工程资料确认,并按湖北省03版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计入直接费。F.材料的结算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的阶段算术平均值结算;信息价的套用按天门市工程造价信息、武汉市工程造价信息逐级套用,无价材料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价并计入直接费结算;其中安装工程中的钢管、电线电缆、母线槽、灯具、卫生器具、配电柜(箱)、开关插座由承包人提供三个及以上品牌,并提交价格申请,发包人审核后以签证价为准。G.合同工期内有政策性文件调整的按相应文件实施。施工阶段的划分A、B座单独进行:1.B座自基础至裙房结顶为第一阶段;五至二十八层为第二阶段;结构封顶后至(装饰施工)竣工为第三阶段;2.A座自基础至裙房结顶为第一阶段;六至二十八(三十)层为第二阶段;结构封顶后至(装饰施工)竣工为第三阶段。具体日期以施工记录为准,以此为基准进行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辅材按整体工程进行价格调整。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属非承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而发生的直接费用,由发包人签证确认。……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①承包人完成B座的裙房结构完成后7天内,发包人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②承包人完成B座的裙房结构完成后进行2、3号楼结构施工期间,发包人按月于次月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进度款,依此类推至主体结顶;③承包人完成A座的±0.000以下结构工程后7天内,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造价的70%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④承包人完成A座的±0.000以下工程后进行裙房及以上结构施工期间,发包人按月于次月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进度款,依此类推至主体结顶;⑤工程主体结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工程进度款;A、B座工程单独核算;⑥工程主体结顶后,发包人按月于次月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进度款,依此类推至工程完工;A、B座工程单独核算;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0%;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五个月内完成审核,审计结束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结算价款的95%;⑨工程总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满一年保修期时返还总保修金的60%,在满二年保修期时返还总保修金的30%,余10%在满五年保修期时返还(保修金在保修期内不计息)。……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条款外,发包人还须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意按延期支付的天数相应顺延工期,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限额为叁佰万元。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条款外,发包人还须向承包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限额为叁佰万元。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索赔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日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限额为叁佰万元。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最终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1‰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索赔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补充条款:6.1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后7天内签复,否则视为认可。”
2013年8月15日,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签订《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门双赢公司将天门世贸中心(天门世贸中心A、B座裙房)幕墙工程发包给浙江八达集团施工承建。双方约定工程暂定合同价为1050万元整,价款最终以竣工审计决算价款为准。工期要求为120天。开工时间:2013年8月15日。竣工时间:2013年12月15日前(其中A座为2013年11月30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每月按月完成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付款时间为工程量核定后10天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付至90%,竣工资料交齐审计结算结束后按审定价付至95%(含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保修期从取得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
2010年10月25日,天门世贸中心B座工程开工。2012年6月30日,天门世贸中心A座工程开工。2014年12月2日,天门世贸中心A座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4月25日,天门世贸中心B座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天门世贸中心工程施工期间,天门双赢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浙江八达集团发出一份《函告》,称“天门世贸中心项目部”至今未开工,将对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特函告浙江八达集团在三天内予以开工。2013年3月3日,天门双赢公司向浙江八达集团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函》,称浙江八达集团项目部在元宵节后未进入正常施工,要求浙江八达集团项目部立即组织各班组施工人员,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五天内进入正常施工。2013年3月9日,天门双赢公司再次向浙江八达集团天门世贸中心项目部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函》,称天门世贸中心B座工程现处于内外装饰阶段,但项目目前基本处于半停工状态,要求浙江八达集团项目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加班加点、争抢工期,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2013年6月26日,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就天门世贸中心工程合同工期调整和延误损失补偿问题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天门世贸中心工程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780天,由于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工程直接分包和施工图纸无法及时提供等主要原因,发生了停工、怠工、降效等现象,造成工期延误,给施工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此,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工期调整和延误损失补偿及相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工期调整。1.B座单体竣工验收完成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2.A座单体竣工验收完成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二、延误损失补偿及支付。1.天门双赢公司同意按浙江八达集团在工期延误期间的各项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本项目土建、安装等所有专业的工人窝工费用、周转材料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等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现场管理费用、财务成本、建安税金等一切费用。2.双方一致同意,由天门双赢公司一次性补偿浙江八达集团1250万元整,此补偿款至本项目全部结束,不再另行补偿。3.补偿款支付方式:(1)B座实际开工前的延期补偿款共计200万元,天门双赢公司已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2年3月27日支付完毕。(2)天门双赢公司于2013年7月底前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700万元。(3)天门双赢公司于裙房结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350万元。”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天门双赢公司依约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了1250万元补偿款,浙江八达集团于2014年12月24日向天门双赢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工程延误补偿款发票。
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及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天门双赢公司委托武汉天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2015年10月19日,武汉天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武汉天咨字[2015]第B075号《天门世贸中心B座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结论为天门世贸中心B座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162256343元。2016年7月19日,武汉天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武汉天咨字(2016)第B045-1号《天门世贸中心A座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报告》、武汉天咨字[2016]第045-2号《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结论为天门世贸中心A座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264316774元、幕墙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10396773元。上述审计结论作出后,天门双赢公司、浙江八达集团分别就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建筑安装工程、墓墙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对审定结算金额天门世贸中心A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64316774元、B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62256343元、幕墙工程造价10396773元进行了确认,天门双赢公司、浙江八达集团均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中签章确认。
2016年5月11日,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就天门世贸中心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对账,双方签章确认的对账表中载明,截至2015年2月28日,天门双赢公司向浙江八达集团共计支付工程进度款32354.5万元(其中2012年支付工程进度款8622万元、2013年支付13852.5万元、2014年支付8880万元、2015年支付1000万元),工期延误补偿款1250万元(根据双方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支付),施工许可证费用50万元(根据总包合同项目条款由天门双赢公司承担支付)。
2016年10月25日,浙江八达集团向天门双赢公司发出一份《催告函》,函件中载明,天门双赢公司应付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款总额为43696.989万元,已付工程款为32354.5万元,尚欠工程款11342.489万元至今未付。浙江八达集团在函件中明确,天门双赢公司应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依据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浙江八达集团付清欠付款项,若天门双赢公司未能付清款项,浙江八达集团将依法向天门双赢公司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一切法律责任。此后,因天门双赢公司未依约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欠付工程款,浙江八达集团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浙江八达集团的建筑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另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天门双赢公司应否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2.天门双赢公司应否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3.浙江八达集团是否在天门双赢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天门双赢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将其开发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发包给浙江八达集团施工,并向浙江八达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浙江八达集团系具备相应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双方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签章确认并经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期间,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就合同工期调整和延误损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补充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亦属有效协议。
(一)关于天门双赢公司应否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数额认定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后,浙江八达集团依约对天门世贸中心工程(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幕墙工程)进行了施工,天门双赢公司分别组织对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天门双赢公司辩称,因浙江八达集团并未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且天门中心A座工程并无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B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无勘察单位的竣工验收意见、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并无《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故案涉工程尚不具备结算条件。浙江八达集团在本案诉讼期间,提交了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竣工验收报告中记载工程验收合格,天门双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虽然浙江八达集团施工的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并未单独进行竣工验收,但因幕墙工程为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的组成部分,天门双赢公司对于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应视为该部分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天门双赢公司在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亦委托武汉天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决算审计,并签署《建设工程编审确认表》对该项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确认,故浙江八达集团主张案涉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天门双赢公司关于工程结算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经天门双赢公司委托审计单位对案涉天门世贸中心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编审确认表》确认,确定天门世贸中心A座工程造价为264316774元、天门世贸中心B座工程造价为162256343元、幕墙工程造价为10396773元。天门双赢公司辩称不能以《建设工程编审确认表》为依据确认工程造价,与其在上述《建设工程编审确认表》中签字签章确认的事实不符,对此不予采信。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八达集团完成B座裙房结构、A座+0.000以下结构工程后七天内,天门双赢公司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七日内,天门双赢公司按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天门双赢公司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结算价款的95%,工程总价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满一年保修期时返还总保修金的60%、满二年保修期时返还总保修金的30%,余10%在满五年保修期时返还。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确认后付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0%,审计结算结束后按审定价付至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浙江八达集团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除未满保修期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应予扣减外,天门双赢公司应依约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欠款。关于工程欠款数额,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案涉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及幕墙工程项目已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4年4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7月19日、2015年10月19日审计结束,至浙江八达集团2016年11月7日起诉之日,案涉天门世贸中心A座工程质量保修期已满一年,B座工程质量保修期已满二年,幕墙工程未过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天门双赢公司应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天门世贸中心工程工程进度款415121395.5元(264316774元×95%+162256343元×95%+10396773元×95%),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15231038.66元(264316774元×5%×60%+162256343元×5%×90%),故天门双赢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为430352434.16元。经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至2016年5月11日,天门双赢公司共计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323545000元。天门双赢公司辩称,该公司向浙江八达集团另支付的1250万元为工程款,应计入已付工程款总额,但由于双方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天门双赢公司应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调整和延误损失补偿款1250万元,且浙江八达集团在收到天门双赢公司支付的1250万元款项后亦向其开具了相应的补偿款发票,天门双赢公司亦未在转款时明确其支付款项的性质为工程款,故天门双赢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门双赢公司应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款总额为430352434.16元,扣减已付工程款323545000元,天门双赢公司还应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欠款106807434.16元。
(二)天门双赢公司应否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认定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第十章第1.1条约定:“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条款外,发包人还须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意按延期支付的天数相应顺延工期,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限额为叁佰万元。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条款外,发包人还须向承包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限额为叁佰万元。”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浙江八达集团主张天门双赢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已完工工程量造价的90%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应付金额日万分之三给付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外,浙江八达集团还主张天门双赢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结算款,亦应按照应付金额日万分之三给付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天门双赢公司应在本案所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已完工工程量造价的90%,即至2014年12月12日,天门双赢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393272901元(264316774元×90%+162256343元×90%+10396773元×90%),而根据双方对账表中载明的已付款情况,至2014年12月,天门双赢公司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为313545000元,天门双赢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79727901元。对于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时间起算点和逾期付款金额,天门双赢公司应于委托审计单位作出最终的审计结论之日起28日内(即至2016年8月16日)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结算款,天门双赢公司应支付工程结算款430352434.16元,扣减至此时天门双赢公司已付款323545000元,天门双赢公司欠付工程结算款106807434.16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天门双赢公司辩称,按照《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门双赢公司虽应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应付违约金总额应以300万元为限额。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均约定限额为300万元,故对于天门双赢公司提出的此项答辩理由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天门双赢公司未在《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浙江八达集团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应依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其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为600万元(1.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以79727901元为应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4661960.99元,已超过约定限额300万元,故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认定为300万元;2.自2016年8月17日起以106807434.16元为应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5121108.51元,已超过约定限额300万元,故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为300万元)。
(三)关于浙江八达集团是否在天门双赢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分别为2014年12月2日、2014年4月25日。因浙江八达集团提出对本案所涉工程在天门双赢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自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时间起已过六个月行使权利期限,故对于浙江八达集团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均为有效合同,天门双赢公司应付工程款430352434.16元,已付工程款323545000元,天门双赢公司还应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下欠工程款106807434.16元。天门双赢公司未依约向浙江八达集团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600万元。浙江八达集团要求天门双赢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对该部分予以支持。浙江八达集团要求对本案所涉工程在天门双赢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天门双赢公司主张浙江八达集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天门双赢公司对此未提起反诉,其有关主张不作审理。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天门双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工程欠款106807434.16元;二、天门双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八达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00元;三、驳回浙江八达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125.56元,由天门双赢公司负担621113.56元,浙江八达集团负担69012元。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除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本院另查明,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该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第五条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约定,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
本案一审判决送达后,天门双赢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未预交上诉费。天门双赢公司经一审法院催交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后又经本院催交,天门双赢公司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上诉费,天门双赢公司的上诉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予以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浙江八达集团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对工程质量保修金处理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认定是否恰当;三、浙江八达集团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
一、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问题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满一年保修期时返还总保修金的60%,满两年保修期时返还总保修金的30%,余10%在满五年保修期时返还。又根据《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案涉天门世贸中心A座工程、B座工程已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4年4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该A座、B座工程应分别从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25日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属于持续期间,设定的目的亦在于保证工程在一定期间内出现质量缺陷问题能得到及时维修,本案中,天门双赢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应当依约按比例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018年10月10日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案涉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均已满两年保修期但不满五年保修期,一审判决以浙江八达集团起诉之日作为计算保修期间的时间节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浙江八达集团主张应以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认定保修期期间时间节点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质量保修金应按90%(60%+30%)比例返还,金额为19195790.27元(264316774元×5%×90%+162256343元×5%×90%)。
关于案涉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应否全额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问题。案涉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虽然未单独进行竣工验收,但幕墙工程属于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的组成部分,在A座、B座工程均已经天门双赢公司整体验收合格且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已就幕墙工程造价形成《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幕墙工程已与A座、B座工程一并验收合格,并无不当。关于建筑幕墙的保修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应当适用该解释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依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经查,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在《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幕墙工程的保修期从取得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在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案涉幕墙工程自验收合格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已逾三年,迄今已满五年,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案涉幕墙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已符合返还条件,浙江八达集团上诉主张幕墙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全额返还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部分金额为519838.65元(10396773元×5%)。
综上所述,天门双赢公司应退还浙江八达集团质量保修金19715628.92元,加上一审认定的工程进度款415121395.5元,扣除已付工程款323545000元,天门双赢公司还应支付浙江八达集团工程款合计111292024.42元。
二、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门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第1.1条对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款须按一定标准计付违约金及承担工期延误损失,限额300万元。浙江八达集团主张该条款仅对工期延误损失设定了限额,而非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设定限额,天门双赢公司一审期间则主张合同条款约定限额300万元包含违约金和损失。从条文的表述来看,“限额叁百万元”在条款的最后,在条款未明确该“限额叁百万元”具体指向时,根据一般语义理解方式,应当包含整个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另外,根据天门双赢公司与浙江八达集团2013年6月26日就天门世贸中心工程合同工期调整和延误损失补偿问题签订的《协议书》及履行情况看,天门双赢公司就工期延误损失一次性补偿浙江八达集团1250万元整,一方面可以看出,浙江八达集团关于该300万元限额是对工期延误损失限额的主张与双方的实际赔偿数额并不吻合,另一方面,在天门双赢公司已超出合同限额约定对浙江八达集团工期延误损失补偿1250万元的情况下,如无视合同条款限额约定,继续要求天门双赢公司超过300万元限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取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违约金,数额均已超过合同约定的300万元限额,既缺乏合同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天门双赢公司依约应向浙江八达集团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0万元,并无不当。浙江八达集团的相关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条规定已变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就浙江八达集团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判断。本案中,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分别为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25日,但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建筑安装工程及幕墙工程最终造价确认是天门双赢公司和浙江八达集团就天门世贸中心A座、B座建筑安装工程和幕墙工程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之时,该《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签订的时间应作为天门双赢公司应给付浙江八达集团工程款的时间起算节点,相应的浙江八达集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该时间节点起算,计算六个月。虽然《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没有标明具体的签订时间,但从《天门世贸中心A座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报告》《天门世贸中心幕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这一事实,可知《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形成时间应晚于2016年7月19日。自该时间节点起算至浙江八达集团2016年11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六个月期限,因此浙江八达集团在天门双赢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八达集团的相关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浙江八达集团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00元”;
二、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11292024.42元”;
四、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11292024.42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125.56元,由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1113.56元,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0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138元,由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138元,由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燕
审判员 杜军
审判员 谢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其庆
书记员王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