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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
负责人:徐晓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译芬,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程曦,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原审被告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2018)赣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华以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00元,减半收取50800元,由上诉人张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峰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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