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勤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原审被告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2018)赣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廖勤增以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勤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勤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38元,减半收取66319元,由上诉人廖勤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峰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陈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