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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喜、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4-2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喜,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陕**省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林,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本,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榆林市神木县**兴街**段。
法定代表人:刘振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奇,男,1979年6月9日生,汉,住陕**省神木县县。
原审被告:燕光军,男,1973年8月18日生,,住陕**省神木县木县。
上诉人李金喜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奇、燕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金喜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金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金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952元,减半收取173976元,由上诉人李金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厉文华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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