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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桓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孙伟,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和通,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粱东绿,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方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郭和通、粱东绿、众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大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光大公司主张的债权已通过以物抵偿方式得到大部分清偿、众合投资有限公司不具备偿债能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光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4362.50元,减半收取407181.25元,由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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