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贵州上上物资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办事处新庄
村龙塘3组。
法定代表人:龙云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安,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负责人:黎明,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成园,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大道燕子冲新天园区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梅,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登科,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上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上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上物资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已向上诉人支付1000多万元工程款,原协议发生改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上物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上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贵州上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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