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王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新,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劲,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金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甲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2号中建商务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
原审被告: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新高乡沿村。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原审被告:包头市众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大帮郎村。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原审被告:涞源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涞源县水堡镇龙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原审被告:包头市鹿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西河乡合教村。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原审被告:北京金沛利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甲5号文林大厦302B房。
法定代表人:穆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新高乡青社。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原审被告:高金良,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生,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审被告:雷凤艳,女,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河北省武安市。
上诉人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审被告北京金天贸易有限公司、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包头市众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涞源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鹿达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金沛利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高金良、雷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崇理
审判员 吴景丽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侯佳明
书记员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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