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冀宁,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进,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黄颖惠,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无忌,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豪,男,汉族,1994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黄颖惠,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无忌,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冀宁因与被上诉人王永进、王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冀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永进、王子豪向赵冀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同)267000000元;2.判令王永进、王子豪向赵冀宁支付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218611618元;3.判令王永进、王子豪以26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7%的标准向赵冀宁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3日,暂计28353205元;4.王永进、王子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永进、王子豪一审的委托代理人陈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赵冀宁诉王永进民间借贷委托代理人代理身份及本案诉讼真实性的异议申请书》,对赵冀宁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赵冀宁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性等存在异议,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王永进、王子豪的委托代理人所提异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写明,本案各项诉讼文件及委托手续均为赵冀宁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代为转交。且在王永进、王子豪对赵冀宁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及诉讼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后,赵冀宁本人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亦不能提供其他关于证实赵冀宁本人身份及赵冀宁本人授权委托诉讼的相关证明。在无法证明被代理人赵冀宁本人在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冀宁的起诉。
赵冀宁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系赵冀宁本人签署,通过公司员工将诉讼材料转交一审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系赵冀宁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并非虚假诉讼。王永进、王子豪虽对本案诉讼的真实性以及赵冀宁代理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在提起本案诉讼时,赵冀宁并未告知其一审代理人在外就医的情况,在王永进、王子豪提出异议后,一审代理人随即向赵冀宁转达了一审法院关于限期办理诉讼材料公证认证手续或者亲自出庭说明情况的要求,但由于赵冀宁护照丢失正在申请补办,无法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诉讼材料的公证认证事宜。加之赵冀宁因患甲状腺癌,目前正处于术后矫正治疗阶段,身体情况不允许其亲自到庭说明情况。赵冀宁请求: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3.由王永进、王子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王子豪、王永进辩称:(一)赵冀宁《民事上诉状》的认证程序违法。赵冀宁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通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规定,赵冀宁不符合申报普通护照的条件。赵冀宁在《民事上诉状》中表示:“在二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后,原审代理人随即向上诉人转达了原审法院关于限期办理诉讼材料公证认证手续或者亲自出庭说明情况的要求,但由于上诉人护照丢失正在补办……”如果赵冀宁的《民事上诉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看出赵冀宁目前并未持有护照且其因被通缉而没有合法护照。委托编号2253118《加利福尼亚确认书》确认赵冀宁为其本人,也是文件的执行人。护照是赵冀宁在国外合法身份的唯一证明,赵冀宁自称护照丢失,其在美国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依据《领事认证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赵冀宁自述护照丢失,却在申请当天获得了认证,所以编号70670《加利福尼亚州务卿认证》及(2019)洛领认字第0000192号《驻洛杉矶领事馆认证》两份认证明显不符合申请流程,应不予承认。(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069号公证书为无效公证。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北京国信公证位于海淀区,赵冀宁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和授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公证处受理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北京国信公证处办理(201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069号公证书属于无效公证。综上,王子豪、王永进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裁定送达后,赵冀宁的委托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民事上诉状和授权委托书。2019年6月5日,赵冀宁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寄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民事起诉状和《关于赵冀宁诉讼王永进、王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公证认证文件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赵冀宁的委托代理人虽然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但民事上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已经拆装,无法确认两份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份文件均缺少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无法确定公证书上的“ZHAO,JINING”与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以及授权委托书上的汉字签名是否为同一人。在无法证明起诉状、上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系赵冀宁本人签署的情况下,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综上,赵冀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李桂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英林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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