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5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冷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芳,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平,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黄兴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剑锋,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仲华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长沙黄兴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冷仲华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上诉。
本院认为,冷仲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冷仲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640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13204.86元,由上诉人冷仲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刘少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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