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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福山永杂粮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农矿产资源勘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6-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福山永杂粮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棵树镇福山永村福山永屯。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农矿产资源勘探有限公。住所地:**京市**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江县福山永杂粮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山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农矿产资源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矿产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黑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山永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福山永公司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福山永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福山永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福山永公司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应视为福山永公司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江县福山永杂粮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马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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