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5-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保田镇下保田村
法定代表人:杨兆林,该管委会专职副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燕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向德感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德感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年2月1日,德感公司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德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其缓交诉讼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向德感公司送达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至2019年3月8日,德感公司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伍齐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