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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6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9-1号港澳发展大厦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辛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一审被告:林国。
一审被告:陈碧连。
一审被告:林志军。
一审被告:洪妹。
一审被告:林小洲。
一审被告:林文静。
上诉人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林国、陈碧连、林志军、洪妹、林小洲、林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以正在与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6.25元,减半收取9513.13元,由上诉人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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