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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6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洪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倩,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办公楼323房。
法定代表人:吴利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洗,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峰,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因与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南佛公路项目部应付款汇总明细表》,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4月签订该表,载明中外建公司应向案外人支付的39笔款项,在该表底部“移交确认签字”处有双方代表人的签字。一审法院对十四局主张的代付费用不予支持,大多是以代付费用不在该表内,未得到双方确认为由,但未对双方制作该表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表的制作背景及制作主体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第二,关于十四局主张的代付税金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本协议工程所有税金由乙方自负或由甲方代缴。”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税金的承担主体为中外建公司,十四局举示的纳税票据载明,支付各项税款的合同依据系其与三峡集团签订的《向家坝水电站南岸至佛滩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纳税对象为南佛公路项目,用以证明案涉工程的全部税金已由十四局代缴。因十四局在取得南佛公路项目的总承包权后,又将项目肢解分包给多家公司承建,而缴纳的税金是针对整个南佛公路项目,而根据合同约定,中外建公司应承担案涉工程所涉税金。二审法院未查明中外建公司应承担的税金数额这一基本事实,仅以票据内容无法确认案涉工程具体税金为由对十四局的主张不予支持,存在不当。
第三,关于十四局主张的代缴保险费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约定:“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施工机械、机动车辆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十四局举示证据用以证明十四局以南佛公路项目部的名义为施工人员购买了保险。由于十四局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系针对整个南佛公路项目部,因此,有必要在查明中外建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基础上进行相应认定。一审法院以看不出是为涉案工程而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费,无中外建集团公司确认为由不予支持,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第四,关于十四局主张的代付租赁设备等费用。十四局在一审阶段举示证据,拟证明在中外建公司施工期间,南佛公路项目部与案外人签订有涉及债权债务的书面协议、有南佛公路项目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支付凭据、十四局已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应款项等事实。一审未查明上述基本事实,仅以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且未得到双方确认为由予以驳回,存在不当。
第五,关于十四局主张的代付征地、占地补偿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临建项目施工”,第三条约定“临建费用属本协议施工段工程的临建费用按上述承包单价执行”。根据前述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中外建公司因施工场地不够而临时占用土地,应承担相应费用,不应由十四局再次支付。一审阶段十四局举示支付凭证以及材料付款账户确认函等证据,用以证明已经支付了中外建公司委托代付的临时用地款。一审法院未对该款项是否应由中外建公司承担予以审理,仅以该款项未得到双方确认为由予以驳回,存在不妥。
此外,本院还注意到以下问题:1.关于中外建公司反诉主张的领用物资费问题。一审法院以十四局对该笔费用未提出异议为由予以支持。但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十四局明确表示该笔费用不应由其承担。2.关于十四局主张的代付李贤菲工程款问题。十四局举示的《关于李贤全经济纠纷协调会议纪要》和《承诺书》均为单方意思表示,会议纪要是在中外建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形成,类似李贤全的承诺在十四局主张的其他费用中也多次出现,但一审法院均未采纳。3.十四局主张的代付检测费问题。一审法院以该笔款项记录在《南佛公路项目部应付款汇总明细表》中,且有相应支付凭证为由予以支持。但该明细表中记载金额为157600元而非159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6602元、上诉人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涛
书记员王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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