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吴小峰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1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住所地:陕**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华安**区。
负责人:李梦辽,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联望,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峰,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省渭**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住所地:陕**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栋**层**号9号。
法定代表人:景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咸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峰及一审第三人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农发行咸阳分行以与吴小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农发行咸阳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均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乐
书记员陈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