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7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天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向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批发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方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天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天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天纶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宇羿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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