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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0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政路**号卫技站**楼。
法定代表人:高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号1号。
负责人:张宏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东,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欣,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思宁,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依法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其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逾期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肖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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