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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7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海,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余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左平,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良贤,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弄3号401室。
一审被告: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中区六楼6001号场馆。
法定代表人:郑良贤。
上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郑良贤、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5日,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以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相关共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崇理
审判员  吴景丽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侯佳明
书记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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