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v>
法定代表人:严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勤富,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悦文,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远翔启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滨江商务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飞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楼**301内302-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莹莹,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南主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顾卫东,该行行长。
上诉人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丁勤富、严悦文与被上诉人芜湖远翔启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丁勤富、严悦文以已与被上诉人芜湖远翔启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丁勤富、严悦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丁勤富、严悦文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锦亚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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