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8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2177号。
负责人:李城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福,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37号。
法定代表人:仇俊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勇,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净月潭支行)因与上诉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储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辽宁储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辽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辽宁储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吉林银行净月潭支行向辽宁储运公司主张质押监管合同责任之诉。在本案审理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辽宁储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黄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