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华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文,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明,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女,系赵明之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景萍,女,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女,系李景萍之女。
上诉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华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齐文、赵明、李景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丰汇公司因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庭外和解,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丰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8.97元,减半收取11169.49元,由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弘磊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旺益
书记员闫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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