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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8-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8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南路怡泉居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文学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东锋,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持,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学强,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建英,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川,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黔,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文学强、丁建英、文川、文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荣达房产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荣达房产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94088.96元。荣达房产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该通知书。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间,荣达房产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以经营特别困难为由,要求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其缓交诉讼费1494088.96元至2019年7月2日。荣达房产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且在此之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荣达房产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在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间,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行为表明无继续缴纳诉讼费用之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渝民初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叶 欢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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