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8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自由道**8205。
法定代表人:谢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505。
法定代表人:黄长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贵杰,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上诉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平贵杰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73.9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5月30日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时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我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上诉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依法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54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5月31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两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