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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1-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佳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佳楠,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审被告:岳杰,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上诉人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原审被告李佳楠、岳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军昊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其与四联公司和解等原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军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57.5元,减半收取90678.75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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