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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林蔡宝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929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3278号106房。
法定代表人:吴亚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向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蔡宝璇,女,1934年2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永和大道花轮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煌,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英,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蔡宝璇、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登公司)、胡镇坤(已死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粤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过程中,启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35833-1号、35834-1号民事裁定书原件,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院记录》《死亡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原审被告胡镇坤已于一审诉讼期间死亡。经质证,林蔡宝璇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5833-1号、35834-1号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威尔登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5833-1号、35834-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医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函核实胡镇坤的死亡信息,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医医院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院记录》《死亡记录》,载明胡镇坤于2018年9月17日死亡。现林蔡宝璇和威尔登公司均认可民事载定书的真实性,威尔登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胡镇坤已于2018年9月17日死亡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查明:胡镇坤已于2018年9月17日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胡镇坤于一审审理期间死亡,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承担民事义务,一审判决其向林蔡宝璇清偿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胡镇坤于一审审理期间死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胡镇坤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并对继承人是否承担责任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未审查胡镇坤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及继承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870.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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