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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1间。
法定代表人:冷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冷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天辉,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丽芬,女,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德堂,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天晴,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帆,女,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列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琼,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茹娴,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三组团3-4幢底商24号。
诉讼代表人:袁仲斌,该公司管理人组长。
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97号交银大厦。
负责人:栾立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茹娴,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赖小民。
上诉人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辉、冷丽芬、单德堂、冷天晴、陈帆因与被上诉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辉、冷丽芬、单德堂、冷天晴、陈帆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辉、冷丽芬、单德堂、冷天晴、陈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辉、冷丽芬、单德堂、冷天晴、陈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512元,减半收取405256元,由上诉人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辉、冷丽芬、单德堂、冷天晴、陈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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