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银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A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卓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兵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震霄,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振德,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太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振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那孝花,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上诉人北京银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管振德、马太强、管振旺、那孝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银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北京银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已就争议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银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银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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