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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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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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童海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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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刘 炜 |
书 记 员 |
孙 航 |
裁判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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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
“带优盘记事本”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6268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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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准许撤回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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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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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ZL201420626802.9“带优盘的记事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东莞市圣采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费用22,93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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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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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上诉人撤回上诉亦未交纳上诉费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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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上诉人撤回上诉亦未交纳上诉费的,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宜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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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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