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帝豪雅居1幢17层01号。
投资人:郑钟亮,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金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文家街道杭州嘉园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永,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金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寿光市金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邯郸市丛台区裕华塑料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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