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州欧某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众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07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欧某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阮仕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众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金星大厦5楼F7-D30房。
法定代表人:欧应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欧某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众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赫公司)、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欧某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众赫公司、蓝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错误理解涉案专利“多层凝胶”技术特征的含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单层凝胶”、不具备“多层凝胶”的技术特征,且不具有“冲压孔洞”的技术特征错误。1.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多层”是指由于在凝胶中包埋了薄网格层而形成“凝胶薄膜外层和凝胶薄膜内层以及包埋的薄网格层”共同构成的“多层”结构;2.被诉侵权产品虽然网格层一侧凝胶相对较少,但两侧均可摸到粘性凝胶,说明是包埋了网格层而形成的多层凝胶面膜;3.被诉侵权产品不遮盖透气部位的裁剪,与涉案专利不遮盖眼睛等透气部位作用的“冲压孔洞”等同。
众赫公司、蓝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单层凝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层凝胶”有本质区别,被诉侵权产品亦不具有第二层网格层包埋于第一层凝胶外层与第三层凝胶内层之间的技术特征。关于“冲压孔洞”,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涉案专利中央区域设有冲压孔洞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欧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众赫公司、蓝博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欧某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专利号:ZL20162005××××.5),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赔偿欧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欧某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人体美容多层凝胶面膜”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6年1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05××××.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信息记载,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人体美容多层凝胶面膜,其特征是:面膜具有四层结构,第一层为凝胶薄膜外层(1),第二层为薄膜外层外沿周边之内的网格层(2),第三层为与凝胶薄膜外层的外沿周边连体的凝胶薄膜内层,第二层是包埋于第一层与第三层之间(2),第四层是紧贴第三层的剥离背衬层(4);第二层网格层(2)的结构为网格状格子式结构,其网线厚度或直径在0.01毫米至0.5毫米之间,是一层或多层结构;面膜的中间范围设有冲压孔洞(5)。
2018年8月14日,欧某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当日下午,公证员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岑梓怡以及代理人***来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路“东灏商业大厦”旁门面标示有“BOLANG柏朗造型”字样的商铺。在公证员甘某、工作人员岑梓怡的监督下,***在该商铺购买了产品两件,同时取得单据一张,随后***将上述购得物品、单据交由公证员甘某保管,公证员对上述***购得物品、单据进行了拍摄,然后将物品、单据封存后交由***保管。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5706号《公证书》。
原审法院当庭检视公证封存物,封存物完好无损,将封存物进行拆封,内有两盒侵权产品一盒是小V逆龄(眼部)套盒,一盒是小V逆龄(面部)套盒,另有收据一张,收据编号为2914905,收据上记载“小V逆龄肌初赋活紧致套(眼部)一盒198元”,“小V逆龄肌初赋活紧致套(面部)一盒280元”,在包装盒的背面记载“委托方:广州众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欧某某公司认为其人体美容多层凝胶面膜特征是:面膜具有四层结构,第一层为凝胶薄膜外层,第二层为薄膜外层外沿周边之内的网格层,第三层为与凝胶薄膜外层的外沿周边连体的凝胶薄膜内层,第二层包埋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之间,第四层是紧贴第三层的剥离的背衬层,第二层网格的结构为网格状格子式结构,其网线厚度或直径在0.01毫米至0.5毫米之间,是一层或多层结构,面膜的中间范围设有冲压孔洞,对于冲压孔洞的作用,在说明书中记载其作用就是用来避开眼睛鼻子的部位设置的,欧某某公司同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在侧面冲压出一定的弧度也是用来避开眼睛和鼻子的部位,具有相同功能,是一个等同特征;众赫公司、蓝博公司认为涉案产品缺少第二个技术特征,涉案产品只有两层结构,一层凝胶薄膜层和一层网格层,该网格层在凝胶层一侧,欧某某公司专利所述的是三层,像网格一样夹在中间,被诉产品从手触摸可以摸得出来,所以只有两层,不包含欧某某公司专利所述的第三层,以及第二层包埋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之间,也缺少“面膜中间有冲压孔洞”的技术特征,同时众赫公司、蓝博公司认为欧某某公司对于冲压孔洞的技术特征引用了说明书的内容,但欧某某公司的专利范围仅限制在权利要求中,另外众赫公司、蓝博公司认为权利要求明显记载冲压孔洞是设置在面膜的中间范围,欧某某公司以冲压孔洞为面膜的一部分为理由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冲压孔洞,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另查明,众赫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欧应军,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蓝博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7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蒋小玲,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其他制造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欧某某公司是名称为“人体美容多层凝胶面膜”、专利号为ZL20162005××××.5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记载“[0003]目前,市场上的面膜产品大致分为两大类,采用无纺布或布质的纤维类面膜或者单层凝胶类面膜产品;[0004]纤维类面膜的缺点是有效成分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在短时间内就会挥发或变干,对面部皮肤的作用没有持续性的效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数次或有限次数而达到面部皮肤美容目的。而且,纤维类产品刚开始使用时含水充分,导致肌肤过多吸水,然后由于纤维类面膜变干后反向从肌肤吸收水分,这样会使肌肤更加的松弛。单层凝胶类面膜的缺点是附着力不好,贴在皮肤上容易滑动移位,而且凝胶韧性较差,容易撕裂。”“发明内容”记载“[0006]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目前人体面部使用面膜类产品所存在上述缺点和不足,提供一种人体美容多层凝胶面膜。”因此“多层凝胶”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本案中,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欧某某公司的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两者虽然均为四层结构,但与涉案专利的网格层包埋于凝胶外层与凝胶内层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网格层是由凝胶内层与薄膜外层包裹住,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仍为单层凝胶,明显不具有涉案专利“多层凝胶”的技术特征,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同样不具有涉案专利“面膜的中间范围设有冲压孔洞”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欧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欧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欧某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欧某某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因其网格层两侧均可摸到粘性凝胶,说明其具有涉案专利包埋网格层的多层凝胶技术特征。众赫公司、蓝博公司则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涉案专利“第一层为凝胶薄膜外层、第二层网格层包埋于第一层凝胶薄膜外层和第三层凝胶薄膜内层之间”的技术特征。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块状敷料,可多片同时贴敷于人脸局部。去除其薄膜外层,可见并可以触摸到网格层及网格层内侧所附凝胶薄膜层,去除其凝胶薄膜层所附背衬层,可以触摸到凝胶光滑的粘性表面,与触摸网格层外侧的网格纹路粗糙手感明显不同。对此,因被诉侵权产品凝胶薄膜层附着网格层后,从网格层外侧的镂空处仍能触摸到该凝胶薄膜层,故仅凭网格层两侧均可摸到粘性凝胶,并不能得出网格层被包埋在多层凝胶之间的唯一结论。相反,触摸网格层外侧与内侧所附凝胶薄膜层手感差别明显,网格层外侧在摸到粘性凝胶的同时可触摸到粗糙的网格纹路,而凝胶薄膜层触摸到的是凝胶光滑的粘性表面。由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网格层并未包埋在多层凝胶中,其网格层外侧可以触摸到的粘性凝胶为其内侧所附凝胶薄膜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凝胶薄膜外层,缺少涉案专利“第一层为凝胶薄膜外层、第二层网格层包埋于第一层凝胶薄膜外层和第三层凝胶薄膜内层之间”的技术特征。此外,被诉侵权产品为整体完整无孔洞的块状敷料,没有涉案专利“面膜的中间范围设有冲压孔洞”技术特征,欧某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裁剪与涉案专利“冲压孔洞”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欧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广州欧某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涵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5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7日

涉案专利

人体美容多层凝胶面膜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62005XXXX.5)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欧某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众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广州欧某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