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楠,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28号院中林置业大厦B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林炳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春,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宁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李宁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人民币45000元,该款直接支付至被上诉人代理人王德春的账号(已履行),并由王德春代收并转交至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知达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李宁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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