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快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D2幢南12楼07室。
法定代表人:杜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迅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1号苏蠡商务大厦9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橄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快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迅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鼎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快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吴青松,迅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橄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页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快页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决迅鼎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的内容实际为软件采购和优化。涉案舆情软件是在线软件,即软件供应商提供软件在线服务(SaaS),对于此类软件的开发,是基于快页公司现有的在线软件系统,为迅鼎公司开设子账户,在子账户管理后台进行系统外观、功能定制优化。迅鼎公司是在充分了解案涉软件的基础上购买使用权。软件开发合同的附件一、产品及服务清单一共约定了三大板块的要求:舆情管理系统、定制功能开发、运营服务。其中,舆情管理系统实际为对快页公司现有的在线软件功能使用权的约定。定制功能开发,是根据迅鼎公司要求对其子账户管理后台进行系统外观、功能定制优化。(二)快页公司交付了约定的舆情管理系统,并按照迅鼎公司的要求进行定制开发,并且提供操作手册、远程培训、技术支持等运营服务。因此,涉案舆情管理系统已经开发完成,且已经交由迅鼎公司实际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中,软件开发合同应界定为软件使用权和定制服务,迅鼎公司所追求的是使用舆情管理系统,定制功能开发部分是方便对外展示。从迅鼎公司要求开设五个客户账户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取得了经济利益。退一步说,即使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审法院判定迅鼎公司退还的合理使用费为10000元也是不公平的,与快页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实际的支出成本也是不相符的。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迅鼎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快页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迅鼎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软件开发合同;2.快页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60000元;3.快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迅鼎公司与快页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在快页公司现有的舆情管理平台服务系统上定制开发一些功能,后迅鼎公司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快页公司亦提供了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该系统多处未完善以致迅鼎公司无法正常工作。经过交涉,快页公司提供了一套临时替代系统并承诺对原系统重构优化并于2018年4月底交付。但至今,不仅原系统未交付,且临时系统也无法正常工作,故提起诉讼。
快页公司在原审答辩称:1.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快页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其提供的涉案系统符合交付要求,且经过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各项功能合格;2.快页公司提供了软件所需的服务器和宽带资源,并已经按照约定将系统网址等提供给了迅鼎公司使用,且迅鼎公司开发的客户正在使用涉案软件,迅鼎公司通过涉案软件已经获利;3.迅鼎公司应向快页公司支付第二、三笔款项。根据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迅鼎公司仍拖欠快页公司60000元尚未支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迅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7日,迅鼎公司(甲方)与快页公司(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互联网舆情管理平台服务系统,即舆情管理系统,并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该系统的实施、使用、更新、维护中的相关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合同第三条付款条件及方式:1.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及培训服务费用共计120000元;2.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1)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60000元,(2)系统软件验收完成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6000元,(3)系统软件运行2个月后支付剩余款项即24000元。3.在验收通过后一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运营服务,含技术支持服务及硬件服务,确保系统软件正常运营;在免费运营服务期结束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系统软件运营服务,含技术支持服务及硬件服务,每年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乙方需为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营提供充足计算机硬件配置并对系统软件提供维护(包含但不限于bug修复),同步更新系统软件功能等,若运营服务终止,乙方需以光盘方式交付最新版软件系统并指导甲方进行系统部署。软件开发合同第四条项目验收及交付:1.乙方须在甲方第一笔付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的舆情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工作。在乙方完成相关阶段工作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并经甲方确认,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如甲方在乙方正式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之后7个工作日内不进行验收,又未提出其它充分理由,则视为甲、乙双方均同意验收。软件开发合同附件一产品及服务清单:舆情管理系统:功能同甲方现有舆情系统软件平台,即基于大数据架构;采用B/S架构,用户可以在不安装客户端的情况下管理和访问系统;覆盖新闻、博客、视频、论坛、平媒、外媒、微博、微信、文档、问答、QQ群、本地APP、微信群等媒体,支持语义分析、情感判断、舆情预警、舆情简报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支持PC和手机浏览器进行浏览访问;支持安卓和苹果移动APP客户端。乙方提供软件所需计算服务器和宽带,提供不少于2台高性能服务器给甲方单独使用。定制功能开发:1.按照甲方要求的模板或风格修改PC界面,定制APP客户端。2.优化代理商管理功能,代理商可登陆管理后台,进行用户账户开通操作。包括添加、编辑、删除用户。运营服务:在甲方授权下进行平台软件维护,软件版本与官方同步升级、远程技术支持,现场集中培训和技术交流每季度1次。
软件开发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入实际履行。迅鼎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快页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60000元。快页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迅鼎公司交付舆情管理系统测试的相关信息,包括后台管理地址:http://61.147.82.198:8888/admin,管理员:admin,密码:123,代理商:daili,密码:123,前台网站地址:http://61.147.82.198:8888/直客test,密码:123,代理用户:dailitest,密码:123。同时,迅鼎公司员工谢莉红、陈震宇等人,与快页公司员工桂涛、吴青松、何志坚、何小兴等人之间就舆情管理系统交付、使用及维护开展微信聊天交流。
迅鼎公司谢莉红与快页公司桂涛之间发生的微信聊天内容如下:2017年10月30日,谢莉红“我们目前系统已经开始对外试运行了,在运行过程中会发现一些系统使用上的问题,还需要你们配合来完善,目前体验下来有这些①服务器的问题:独立配置,确保系统运行无卡顿;②ios上线问题;③短信预警未接通,邮件预警样式等一些细节性的修改,我们同事已经发给何小兴了”;2017年11月20日,谢莉红“桂总,系统响应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解决,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器反馈还不如使用你们的服务器速度来的快;你们服务器做了升级到现在为止响应速度也没有任何变化,不知道是硬件的问题还是系统的问题,实在是不想再因为这件事情来跟你沟通,麻烦你们尽快给出解决方案”;桂涛回复“……我们现在一定会去提供一个新的版本,但是可能需要理解,稍微给我点时间,因为我现在的问题不是这个硬件资源或者这些问题,而是这个系统的研发的方面的优化,会有些问题,所以我现在必须得重构这个东西,这个可能真的需要点时间。因为我们觉得在现在的价格上我们原来的研发能力不足以支撑要做大数据平台的这么多用户的并发。所以我们现在已经相当于有大的一个团队进来,然后找了一个实力更强的一个团队来做这个事,所以这边可能需要一点时间”;2017年12月7日,谢莉红“桂总,今天起我们的整套系统都没有采集到数据,是从今天开始起,你们暂停这套系统了吗?桂总,在上上周电话沟通中我已经表达的很明确了,1.完善现有的系统;2.用你们的现有系统做过渡,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进度,另,原有系统已经不能使用,如果说不能解决的话,那我们还是走合同解除流程吧”;2017年12月14日,谢莉红向桂涛发送文件“软件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法务版.docx”;2018年1月11日,谢莉红“桂总,你们那边系统开发的怎么样了”;桂涛回复“一直在搞,雏形已经有了”;2018年2月23日,谢莉红“桂总新年好,新系统进展如何了?我们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呢”;桂涛回复称“恩,春节期间一直在加班加点。4月底差不多的”;2018年8月10日,谢莉红“桂总,现在系统完全不能用,请你们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不能的话我们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迅鼎公司谢莉红与快页公司吴青松之间发生的微信聊天内容如下:2017年10月25日,谢莉红“系统使用下来有几个问题需要优化:1.系统响应速度慢,点击摁钮需要等待比较长时间;2.配置关键词后一开始出来的是一些不完全匹配的信息,过段时间才会显示全匹配信息;3.关键词配置后抓取速度慢”;吴青松回复“好”。2017年12月8日,谢莉红“我们的ios什么时候可以帮忙提交上架,开发者账号我们都自己申请了,能否安排个人把这些基本的东西收尾掉”;吴青松回复“现在的研发一时接手不了”;谢莉红“那我们就这样一直搁置?连ios上架都接手不了”;吴青松“不是上架,是没有ios版本,要重新开发”。
迅鼎公司谢莉红与快页公司何志坚之间发生的微信聊天内容如下:2018年7月28日,谢莉红“系统上线了吗”,何志坚回复“我问下研发”;2018年7月31日,谢莉红“你们新系统还能不能上线了”,何志坚回复“可以的,要等到八月份了,八月中下旬”;2018年8月19日,谢莉红“新系统什么时候能好”,何志坚“我现在不确定啊,为了尽快上线,我们已经把界面这块重新找人对接了,顺利的话会很快”。
由快页公司桂涛组建的包括快页公司吴青松、何志坚、何小兴、迅鼎公司谢莉红、陈震宇的10人微信群之间发生微信聊天内容如下:2017年9月5日,桂涛“进度安排:现有系统搭建本周完成(9月11日发给前后台管理权限,可以先行测试),同步界面改造和新增功能开发15个工作日,9月27日左右交付测试”;2017年9月19日,谢莉红“@吴青松目前进度如何,主要功能是否完成”;吴青松回复“@小兴进展如何”;何小兴回复“主要功能已经做完,正在调整页面的一些提示文字和样式,中午发出测试的地址和账号。后台管理地址:http://61.147.82.198:8888/admin,管理员admin,密码123;代理商daili,密码123,前台网站地址:http://61.147.82.198:8888/直客test,密码123;代理用户dailitest,密码123”;谢莉红回复“前端很糙诶,@吴青松抓取的关键词不是全匹配?怎么检测到的全部是不相关的信息呢”;吴青松回复“应该是后台词库还没同步,@何志坚还是安排人员全面测试一下,我们内部还要出测试报告”;谢莉红“整个的ui太粗糙了,简单粗暴的做截图。@陈震宇我们整理一份整个后台ui不符合要求的文档出来,麻烦根据我们的文档进行修改”;2017年9月19日,陈震宇发送文件“问题汇总.pptx”;2017年9月20日,谢莉红“@吴青松我们微信群,qq群监测功能是能正常使用吧”;吴青松回复“qq群可以,微信群和朋友圈用不了,微信群另外一个系统”;谢莉红“另外一个系统”;吴青松回复“是的,不过可以打通后台数据,如果客户需要监测qq群和微信群,把群提交给管理员,由管理员用小号进入”;谢莉红“打通需要多长呢?之前确认功能的时间是有qq群和微信群的”;吴青松回复“时间太紧了,这个平台组件很多,放心,我们会把我们有的功能都上的”;2017年12月23日,谢莉红“我们目前已经开始给客户开放账号试用了,客户反馈抓取的数据很不全,@吴青松,能否紧急处理一下”;吴青松回复“好”;2017年10月30日,谢莉红“微博和贴吧数据一直没有抓取到,这部分数据什么时候能正常抓取@吴青松。1.贴吧没有数据,微博数据最小;2.舆情数据少,有些搜不出来,3.系统速度慢(搜索慢+反应慢)页面企鹅款特别慢;4.去重功能效果不明显,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17年11月15日,谢莉红“@一休@吴青松@何志坚服务器响应及数据的问题麻烦这周一定处理好,短信预警问题也请处理一下”;桂涛回复“好嘞”;2018年1月3日,谢莉红“@何志坚麻烦开通一个账号,账号:上海燎焰密码:123456,全功能使用时间1年”;何志坚回复“好的”;2018年3月23日,谢莉红“新系统现在是什么进度了”;何志坚回复“处于测试阶段”;谢莉红“预计什么时候可以上线使用呢”;何志坚“之前的计划时间,服务器内网震荡,网络不稳定”;2018年4月20日,谢莉红“@一休@何志坚系统现在怎么样了?什么时候能完整使用”;何志坚回复“还差界面,其他采集、存储、浏览数据都没问题。完整使用可能要到6月初,我估计的,若是用我们的老的界面,2周内估计可以”;谢莉红“6月初肯定不行,年前桂总承诺的是四月底,你们这样一直往后拖”;2018年5月7日,谢莉红“@何志坚麻烦开一个账号,账号:井通科技,密码:123456”;何志坚回复“好,稍等,还没到公司。账号可以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快页公司是否开发完成并交付舆情管理系统。迅鼎公司与快页公司所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系当事人之间就互联网舆情管理平台服务系统软件的开发而订立,符合技术开发合同法律特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依照软件开发合同,迅鼎公司作为合同甲方,承担支付价款、配合测试、确认验收的主要义务。快页公司作为合同乙方,承担完成舆情管理系统、定制功能开发及运营服务的主要义务。关于双方的履约情况。迅鼎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快页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60000元;快页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迅鼎公司发送舆情管理系统前台及后台账号密码进行测试,上述交付测试的舆情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开发完成,但合同附件要求的定制功能尚未完成,而舆情管理系统测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迅鼎公司多次要求快页公司对其交付的系统进行修复,快页公司也予以回应并进行修复,但始终未能达到合同附件要求。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快页公司完成相关阶段工作有向迅鼎公司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并取得迅鼎公司确认的合同义务,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快页公司未向迅鼎公司提交任何阶段工作的验收申请,且没有任何关于舆情管理系统软件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据。综上,快页公司未按约完成系统软件开发,未提出验收申请,所用于测试的舆情管理系统存在诸多问题,经修复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承诺采取补救措施亦不能完成,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迅鼎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因在舆情管理系统测试过程中快页公司为迅鼎公司五个客户开通了舆情管理系统账户,迅鼎公司进行了商业试运用,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故按照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裁量快页公司适当返还价款。
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迅鼎公司与快页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二)快页公司返还迅鼎公司50000元;(三)驳回迅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迅鼎公司负担50元,由快页公司负担12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快页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并交付舆情管理系统。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署的软件开发合同,迅鼎公司作为合同甲方,承担支付价款、配合测试、确认验收的主要义务。快页公司作为合同乙方,承担完成舆情管理系统、定制功能开发以及运营服务的主要义务。对于涉案舆情管理系统,应当“覆盖新闻、博客、视频、论坛、平媒、外媒、微博、微信、文档、问答、QQ群、本地APP、微信群等媒体”“支持安卓和苹果移动APP客户端”,快页公司应当“提供软件所需计算服务器和宽带,提供不少于2台高性能服务器给甲方单独使用”;关于定制功能开发,快页公司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模板或风格修改PC界面,定制APP客户端”;关于运营服务,快页公司应当“为甲方提供该系统的实施、使用、更新、维护中的相关技术服务”。2017年9月4日,迅鼎公司向快页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60000元;快页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迅鼎公司发送舆情管理系统前台及后台账号密码进行测试。交付测试的舆情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已经开发完成,但双方约定的定制功能尚未完成,且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了例如系统运行卡顿、抓取的关键词不完全匹配、数据采集不完整、QQ群和微信群无法检测、苹果APP无法使用等主要问题。迅鼎公司多次要求快页公司对其交付的系统进行修复,快页公司也予以回应并进行修复,但始终未能达到约定的要求。此外,根据软件开发合同,快页公司完成阶段工作后应当向迅鼎公司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并取得迅鼎公司确认,而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快页公司未向迅鼎公司提交过验收申请,也没有任何关于舆情管理系统软件验收通过的证据。综上所述,快页公司未按约完成系统软件开发,未提出验收申请,所用于测试的舆情管理系统存在诸多问题,经修复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承诺采取补救措施亦不能完成,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判决支持迅鼎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处理正确。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考虑到舆情管理系统测试过程中快页公司为迅鼎公司五个客户开通了舆情管理系统账户,迅鼎公司进行了商业试运用,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故按照公平原则酌情裁量快页公司适当返还价款,亦处理正确。
快页公司上诉称:1.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的内容实际为软件采购和优化,是软件供应商提供软件在线服务(SaaS),迅鼎公司已经取得软件的使用权,合同目的已经实现。2.涉案舆情管理系统已经交由迅鼎公司实际使用,且产生了商业利益,应视为验收合格。对此,本院认为:1.无论涉案的软件为何种类型,其都应当满足双方签署的软件开发合同所约定的功能。涉案舆情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数据检测、关键词抓取等功能,苹果APP可使用,且快页公司按合同约定有义务提供运转正常的服务器。然而,快页公司始终未能达到上述约定的要求。2.快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迅鼎公司提交过验收申请,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涉案舆情管理系统软件已经通过验收,迅鼎公司使用该舆情管理系统且产生商业利益不等同于通过验收。对于迅鼎公司使用舆情管理系统并获得一定商业利益的事实,原审判决在裁量快页公司适当返还价款时也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情扣减。
综上所述,快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江苏快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魏 磊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韩 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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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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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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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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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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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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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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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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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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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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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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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履行;合同解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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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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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快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迅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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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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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主文:(一)解除迅鼎公司与快页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二)快页公司返还迅鼎公司50000元;(三)驳回迅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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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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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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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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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计算机软件已经交由委托方实际使用且产生了商业利益,是否属于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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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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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过验收申请,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涉案计算机软件已经通过验收,委托方实际使用该软件且产生商业利益不等同于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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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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