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乐视影视器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四路173号B栋三楼B区。
经营者:石庆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1号(二楼4卡)。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中山市乐视影视器材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上诉人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核实侵权情况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中山乐视影视器材厂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确认书,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共计1425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宋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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