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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昌乐兴隆水暖管件总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0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兴隆水暖管件总汇。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309国道与宝石一街交汇处南10米路西(亿丰五金机电城内13-2号)。
经营者:肖桂臻。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乐兴隆水暖管件总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1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22日

关 键 词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乐兴隆水暖管件总汇

裁判结果

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决主文:一、昌乐兴隆水暖管件总汇于判决生效之日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ZL20122023105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恒温阀的行为;二、昌乐兴隆水暖管件总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三、驳回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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