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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健德、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健德,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一祥和一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1室。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杏秀,女,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一三公坊路上街成恩横巷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健德因与被上诉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杏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健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健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苏健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  宋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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