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无敌虎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46号之一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文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卓,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可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无敌虎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敌虎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乐可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被上诉人无敌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黄爱静,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可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号为ZL20131070××××.5“一种锁头及专用钥匙”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对,存在以下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其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每个锁壳包含12个本体,其中只有2个本体内侧设置有2个凸块,其他本体内侧均仅设置1个凸块,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这个认定错误。1.原审法院对“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的理解错误,“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的内容是要结合整个权利要求来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含义是“在所述锁芯(2)上设有若干与钥匙(3)上的牙花和所述锁芯(2)上的锁栓(4)配合的锁芯叶片(5),所述锁芯叶片(5)包括具有四个边的框型本体,……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53)”。2.被诉侵权产品12个框型本体中有2个本体的内侧设有2个凸块,已经满足了本专利的若干叶片的要求,被诉侵权产品的2个叶片本体的内侧设有2个凸块,已经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体内侧设置有2个凸块的目的均是为了与钥匙的牙花相配合起开锁作用,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要求“其中1个凸块为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起开锁作用的开锁凸块,其他凸块为不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迷惑凸块”。这个认定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体内侧设置有2个凸块的目的均是为了与钥匙的牙花相配合起开锁作用”错误。2.无敌虎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2个凸块都起开锁作用,乐可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个凸块起开锁作用、1个凸块起迷惑作用,可以通过磨掉起开锁作用的凸块,剩下一个迷惑凸块,那就不能开锁,或者磨掉一个迷惑凸块,还剩下开锁凸块,那就还能开锁来验证。3.乐可多公司起诉材料中专门用对比图做了专利侵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图的结构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不做分析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无敌虎公司答辩称: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所属锁芯的叶片包括有框型本体,该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两个凸块,其中一个凸块是开锁作用的开锁凸块,其它凸块为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迷惑凸块。框型本体零部件具有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内侧均至少有两个凸块,被诉侵权产品中只有两个框型本体具有两个凸块,另外的十个框型本体均只有一个凸块,这明显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两个凸块的作用均是开锁,均具有开锁功能。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淘宝公司答辩称:淘宝公司未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乐可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无敌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删除涉案网页及侵权链接;2.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网页及侵权链接;3.判令无敌虎公司、淘宝公司赔偿乐可多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4.判令无敌虎公司、淘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乐可多公司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日为2018年6月28日。其权利要求1:一种锁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锁壳和设置在锁壳内的锁芯,在锁芯上设有若干与钥匙上的牙花和锁芯上的锁栓配合的锁芯叶片,锁芯叶片包括具有四个边的框型本体,本体的上边外侧设有与锁栓配合的凹槽,本体的下边外侧的一端设有与回位弹簧配合的弹簧支座,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其中1个凸块为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起开锁作用的开锁凸块,其他凸块为不与所述钥匙上的牙花配合、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迷惑凸块。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块包括设置于所述锁芯叶片框型本体的长边内侧中部的长边凸块,设置于所述锁芯叶片框型本体的宽边内侧中部的宽边凸块,其中开锁凸块为所述长边凸块或者所述宽边凸块之中的任意1个,剩余凸块为迷惑凸块。乐可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以专利权利要求1和3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8年6月26日,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淘宝网店“广东无敌虎锁具”下单公证购买2把“无敌虎80z防爆双核多轨道”和3把“双固80Z防爆双核多轨道”,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录像,并将现场截图和光盘录像用该处信封封存。
2018年6月27日,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收货了一箱外包装贴有7810293731德邦的货物,对该批货物中的其中四件货物进行验货、拍照,并取得单号ST180××××0100《中山市无敌虎锁业有限公司销售提货单》一张,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并将被诉侵权产品封存。
2018年7月6日,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其淘宝账号,点击确认收货,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录像,并将录像命名为“淘宝无敌虎确认收货”,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光盘录像截图打印了相关内容,取得打印件五张。该截图图片及录像封存于该处。
2018年9月26日,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的一标识为“中山市无敌虎锁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建筑物,在该建筑物内购买了锁具一批,并取得单号为SD180××××0054《中山市无敌虎锁业有限公司销售订货单》(日期2018/9/25)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员根据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对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指定抽样,共抽取八件锁具产品送至中山市香山公证处拆箱、拍照和封存。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现场监督。
原审庭审中,乐可多公司出示了上述两次公证购买的封存被诉侵权产品。无敌虎公司和淘宝公司均确认公证封存的上述两批次被诉侵权产品封条完好无损。无敌虎公司确认该两批次被诉侵权产品是其生产的。经当庭拆封小盒的被诉侵权产品观察到,内有4盒产品,其中有2盒涉及无敌虎公司(产品质量保障卡一张)销售单一张(盖有无敌虎公司的印章)。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锁头,其特征包括:该锁头左右两侧各有一个锁壳;锁壳和设置在锁壳内的锁芯,在锁芯上设有若干与钥匙上的牙花和锁芯上的锁栓配合的锁芯叶片,锁芯叶片包括具有四个边的框型本体,本体的上边外侧设有与锁栓配合的凹槽,本体的下边外侧的一端设有与回位弹簧配合的弹簧支座;每个锁壳共包含12个锁芯叶片,每个锁芯叶片包括具有四个边的框型本体,12个框型本体中有2个本体的内侧设有2个凸块,另外10个框型本体内侧设置有1个凸块;凸块包括设置于所述锁芯叶片框型本体的长边内侧中部的长边凸块,设置于所述锁芯叶片框型本体的宽边内侧中部的宽边凸块。
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技术特征比对。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乐可多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进行比对,乐可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的技术特征,与其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结构完全相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完全包含了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无敌虎公司和淘宝公司以商业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乐可多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无敌虎公司认为两者存在以下两点区别:1.前者的每个锁壳包含12个本体,其中有10个本体内侧设置有1个凸块,只有2个本体内侧设置有2个凸块,而后者的专利特征要求“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2.前者本体内侧设置有2个凸块的目的均是为了与钥匙的牙花相配合起开锁作用,该两凸块均没有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功能,而后者专利特征要求“其中1个凸块为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起开锁作用的开锁凸块,其他凸块为不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迷惑凸块”,所以上述特征两者并不相同。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乐可多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无敌虎公司和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乐可多公司发明专利权?3.如果无敌虎公司和淘宝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乐可多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乐可多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乐可多公司主张以专利权利要求1和3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对,存在以下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其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每个锁壳包含12个本体,其中只有2个本体内侧设置有2个凸块,其他本体内侧均仅设置1个凸块,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特征为“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其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体内侧设置有2个凸块的目的均是为了与钥匙的牙花相配合起开锁作用,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特征要求“其中1个凸块为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起开锁作用的开锁凸块,其他凸块为不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迷惑凸块”。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区别,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乐可多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以乐可多公司的其他主张也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5月31日判决:驳回乐可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乐可多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乐可多公司与无敌虎公司、淘宝公司就以下技术特征存在争议。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12个框型本体中仅有2个本体的内侧设有2个凸块,是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本体是否为“其中1个凸块为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起开锁作用的开锁凸块,其他凸块为不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迷惑凸块”。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的“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字面含义清楚明确,不仅指本体内侧设有凸块,且至少设有2个凸块。显然,涉案专利本体不包括其内侧未设有2个及2个以上凸块的情形;且本体上起开锁作用的凸块需与钥匙上的牙花和锁芯上的锁栓配合,凸块数量不同,表明所实施的开锁的手段不同。乐可多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12个框型本体中仅有2个本体的内侧设有2个凸块,即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载明的“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的技术特征,系将本体未设有至少2个凸块情形也纳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系不当扩大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乐可多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本体的内侧设有的2个凸块,其中1个凸块起开锁作用、另1个凸块起迷惑作用,并提出可以通过磨掉起开锁作用的凸块,剩下1个迷惑凸块,那就不能开锁,或者磨掉1个迷惑凸块,还剩下开锁凸块,那就还能开锁来验证。本院二审根据乐可多公司的主张进行现场实际勘验,随机抽取一被诉侵权产品,由乐可多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拆解,以分别磨去凸块重新装配后进行勘验,取出其中设有2个凸块的框型本体,磨掉其中一个凸块后,锁具能正常打开,继续磨掉剩下的另1个凸块后,锁具仍能正常打开,可见,乐可多公司提出的以磨掉凸块的验证方式,并不能实现其验证目的,无法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含有凸块的本体其中1个凸块起开锁作用、另1个凸块起迷惑作用。勘验结果也反应出被诉侵权产品本体凸块的作用与涉案专利有所不同。乐可多公司也没有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本体上的凸块既存在开锁凸块、又存在迷惑凸块的技术特征,乐可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12个框型本体中仅有2个本体的内侧设有2个凸块,与涉案专利“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本体的内侧设有至少2个凸块,其中1个凸块为与钥匙上的牙花配合起开锁作用的开锁凸块,其他凸块为不与所述钥匙上的牙花配合、增加技术开锁难度的迷惑凸块”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3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乐可多公司以专利权利要求1、3主张无敌虎公司、淘宝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乐可多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由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清启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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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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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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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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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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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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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刘清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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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谭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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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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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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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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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锁头及专用钥匙”发明专利(ZL20131070XXX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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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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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不相同;不等同;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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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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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无敌虎锁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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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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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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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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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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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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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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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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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存在一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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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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