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席,女,汉族,199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民,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沙岙村(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卜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河北鹏跃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东闾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席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鹏跃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席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赵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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