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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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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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高雪、邓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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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罗瑞雪 |
书记员:王文婷、郭云飞 |
裁判日期 |
2019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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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
“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ZL011253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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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明专利;侵权;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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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某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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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本案按舒某某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原判主文:一、被告舒某某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金民海第ZL01125315.0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舒某某城关皖南电动工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金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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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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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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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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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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