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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医院、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惠福西路123号、南海平洲永安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清,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楚晓,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人民医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其将不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人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宋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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